时间:2017-01-04
来源:知了网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般为监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社会团体的身份推荐专利代理人作为专利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之前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公布。2016年3月,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诉讼的身份确认方式更改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
申请条件
年度考核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每季度集中更新一次诉讼代理人名册,第三期诉讼代理人名册如下(见附件):
c630c14d-fa03-452f-b990-0b28f9f1fc05.pdf
参考内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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