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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知产二十年十大案例
时间:2016-12-21    来源:   

1996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成为全国少数几家可以受理辖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20年来,黄浦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精心审结了一大批具有标杆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创新的思维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为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砖桥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广告中的说明性文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被告不是直接复制原告的作品牟利,而是在其广告活动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自己作宣传时,应以给付原告使用费数额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本依据,由法院依据讼争作品的使用方式、影响范围及在广告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酌情确定。 

二、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应当认定为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负有避免侵犯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注意义务。该案的判决对完善市场管理公司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标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刊登。 

三、“百度”搜索引擎服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确定了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其服务器上存储了涉案作品。而且,搜索引擎在格式转换后并未及时将服务器中的临时网页内容删除,故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外,百度公司的行为已超过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的合法范围,亦不能适用“系统缓存避风港”规则免除责任。本案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未经许可,在技术解码过程中复制并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对新时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更是提供了有力的借鉴。本案入选高院“201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四、“葫芦娃”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计划经济时期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形象著作权确权纠纷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回溯到作品创作当时的特定语境,从宏观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微观的规章制度、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两个层面综合判定作品的权利归属,又引用外国法有关形象权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从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作出了很好地回应。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刊登,并入选2012年上海法院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两评查”活动中,获评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五、“施华洛世奇”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计算机网络域名具有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及其商品、服务的标识性功能;在后的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必须已经作商业使用,才能构成商标侵权;侵权商品销售商的免责的条件;成立共同侵权所应具备的要件等。该案入选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六、恒源祥“羊头”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中国古代象形文字作为图形商标获准注册后,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以及这种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的利益冲突,是本案诉讼争议的关键。此外,侵权判断的标准如何把握、侵权赔偿数额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本案的裁判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 

七、五合国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的裁判充分考量了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保护条件,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具有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该案入选上海高院“201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八、“New Balance”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仿冒纠纷案 

本案通过“取得的显著性”分析,认定了本不具有显著性的“N字母”标识经持续使用在“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定位置,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将其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保护。本案对知名商品的商标权保护提供了更宽泛且更合理的保护,亦是新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商标权保护的多路径选择,对市场仿冒行为的打击亦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九、“胖达人”品牌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本案是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以来黄浦法院知产庭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本案从执法动机、执法手段、执法结果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在整体上的一致性、一贯性和个案上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明显不当作出判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侵犯“海宝”形象著作权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制售的是未附着任何标志的假毛绒海宝玩具,而涉案海宝形象不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且在第28类玩具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人生产海宝形象毛绒玩具挂件的行为自然侵犯了权利人对海宝美术形象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问题,法庭从商标的表现形态、商标法的保护条件及刑法谦抑性理念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认定三名被告人并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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